(2016)浙1081执4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同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台州同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4570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西村欧风路91号,组织机构代码:75809647-2。法定代表人蔡建华。被执行人台州同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镇中厢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549498-9。法定代表人林尖兵。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北路**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1********。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同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林尖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48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台州同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林尖兵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263761.33元及利息、诉讼费用2702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53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台州同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JA970S的小型汽车,但未实现扣押。且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尖兵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北路36弄6号的房屋。执行人林尖兵在浙江前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的全部股权已被本院拍卖,因第三人执行异议暂缓分配。除此,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45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林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1081执457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同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林尖兵(2016)浙1081执457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同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林尖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按时向法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将台州同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林尖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16年10月24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