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2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邱中泉与詹克华、刘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中泉,詹克华,刘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877号原告:邱中泉,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其,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克华,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树英,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中泉与被告詹克华、刘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邱中泉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茂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