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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4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与被告尹占华、高香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尹占华,高香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4306号原告:张军。委托代理人:张秀红,系张军母亲。被告:尹占华。被告:高香梅。原告张军与被告尹占华、高香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员  曹馨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