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执14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梁增瑞与黄祥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增瑞,黄祥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1433-1号申请执行人:梁增瑞,男,汉族,1956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黄祥礼,男,汉族,1958年4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增瑞与被执行人黄祥礼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黄祥礼在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占总股份比例11.2%1332.02万元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亚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雨萌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鄂0111执1433-1号申请执行人:梁增瑞,男,汉族,1956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新街***号,身份证号4409221956********。被执行人:黄祥礼,男,汉族,1958年4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大赛巷**号,身份证号420400195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增瑞与被执行人黄祥礼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黄祥礼在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占总股份比例11.2%1332.02万元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亚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李雨萌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鄂0111执1433号:我院对申请执行人梁增瑞与被执行人黄祥礼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的(2016)鄂0111执143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黄祥礼在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占总股份比例11.2%1332.02万元的股权。附:(2016)鄂0111执143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其他案由案号(2016)鄂0111执1433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016)鄂0111执143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受送达人送达地址该局受送达人签名或捺印签名: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签名: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刘亚青送达人:李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