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终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林口县建堂乡大盘道村民委员会与孙雨山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口县建堂乡大盘道村民委员会,孙雨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口县建堂乡大盘道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峰,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村委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雨山,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林口县建堂乡大盘道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盘道村)因与被上诉人孙雨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盘道村及的托诉讼代理人梁秀东、被上诉人��雨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据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合作基金会收款凭证起诉上诉人给付垫付款。上诉人答辩称从两张票据看付款方是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替上诉人垫付款项。但上诉人在原审庭审期间又自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垫付两笔款项,当时没有约定利息。上诉人在原审期间做出两种截然不同的陈述,被上诉人是否垫付诉争两笔款项、上诉人财务账上对这两笔款项是否有支出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期间均承认垫付款项时未约定利息,原审法院判决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保护利息不当,如存在垫付事实应从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综上,上诉人大盘道村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口县建堂乡大盘道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凡审 判 员 孙庆喜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