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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8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赵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赵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8756号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三一重工云南6S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斌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旭,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宁县田园镇右甸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柏高权。被告赵金,女,1979年5月18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赵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赵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赵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70元,减半收取5335元由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其余533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判员  夏玲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梅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