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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永忠与深圳市粤圳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忠,深圳市粤圳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165号原告周永忠,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深圳市粤圳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二路东联大厦B座402C,组织机构代码335282943。法定代表人曾锋。原告周永忠诉被告深圳市粤圳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周永忠承担。审判员 张  晓  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秋玲(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