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郝思龙与陈跃东、郝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思龙,陈跃东,郝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4779号原告:郝思龙。委托代理人:刘振甫,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跃东。被告:郝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思龙与被告陈跃东、郝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郝思龙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思龙撤回对被告陈跃东、郝利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4400元,由原告郝思龙负担。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