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田习平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习平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21刑初213号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习平,男,1974年9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京山县。因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5月23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6月6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京检公诉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习平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田习平吸食“麻果”后来到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三角洲“好吃佬”烧烤店吃宵夜,见丁某从一辆白色东风牌小轿车上离开,便上前拉拽该车的车门,丁某见状质问被告人田习平为何拉拽车门,被告人田习平见丁的胳膊上挎了一个女式提包,遂上前夺包并将丁某拽倒在地,致丁配戴在手腕上的一只玉镯摔碎,二人在拉扯的过程中,不慎将手提包的拉链拉开,包内的钱物等掉到地上,被告人田习平抢走现金2200元,后被告人田习平进入丁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内,上下车数趟后被随后赶来的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田习平身上搜得现金2386元和“麻果”82棵(重7.57克)。本院另查明,被告人田习平抢得的现金22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人魏某、代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被害人受伤照片;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人体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称量笔录、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理化)字(2016)292号物证检验报告、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视听资料光盘三张;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的出警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习平犯抢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田习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习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秋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