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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金凤与张雪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凤,张雪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2169号原告:张金凤,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马春旭,安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雪辉,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身份证号码×××。原告张金凤与被告张雪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金凤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金凤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