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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7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邓丽梅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418号申请执行人邓××,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田××,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邓××与田××离婚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93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019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01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婚生女田×1、婚生子田×2均由邓××抚养,田××自二〇一五年七月起每月支付田×1、田×2抚养费各一千五百元至其二人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田××负担37.5元(已交纳),由邓××负担37.5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邓××负担75元(已交纳),由田××负担75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权利人邓××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田××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田××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74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平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