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行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任星星与偃师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星星,偃师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2行初86号原告任星星,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秦宗社,洛阳市偃师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偃师市公安局,住所地:偃师市商都路76号。法定代表人于洪洲,偃师市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宏宇,偃师市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海涛,偃师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教导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星星诉被告偃师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星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星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星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星星承担。审 判 长 郭荣芬审 判 员 樊 蕾人民陪审员 焦惠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