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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朝文与蓬江区骏逸园林景观设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文,蓬江区骏逸园林景观设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陈朝文,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蓬江区骏逸园林景观设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道篁庄新围地段北环路天沙河侧。经营者:赵永光,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关于陈朝文申请执行蓬江区骏逸园林景观设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11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沛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