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广泰实业有限公司与玉环耐德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广泰实业有限公司,玉环耐德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广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金云龙,董事长。被执行人玉环耐德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玉环县。法定代表人杨学尧。申请执行人成都广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环耐德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成都广泰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玉环耐德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780元、案件受理费935元。本院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玉环耐德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任何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广泰实业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广泰实业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货款82780元、案件受理费935元。被执行人玉环耐德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广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82780元、案件受理费935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玉环耐德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广泰实业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 明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