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503号原告:胡某,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邵某,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