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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汪国华与章泽达、黄红满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华,章泽达,黄红满,枞阳县宏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汪国华,女,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章泽达。被执行人黄红满,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枞阳县宏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法定代表人:章泽达。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8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章泽达所有的皖H×××××号小轿车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