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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何华青与舟山远大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华青,舟山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嵊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何华青,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执行人:舟山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泗县嵊山镇文化路1号205室。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何华青与被执行人舟山远大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标的款600000元及利息,也未负担案件受理费8420元、申请执行费8484.2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场所,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于2016年10月11日被本院已查封,但该车辆不知去向,难以扣押到位,也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信平审 判 员 欧海军审 判 员 陈燕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四日代书记员 洪明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