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4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4267张艳与中海海诚(苏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中海海诚(苏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267号原告:张艳,女,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中海海诚(苏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城路58号。法定代表人:齐大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与被告中海海诚(苏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候佳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锦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