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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霍海峰与韩喜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海峰,韩喜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海峰,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喜巍,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霍海峰与被执行人韩喜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中中法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喜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喜巍在山西巍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49%的股权,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韩喜巍在山西巍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49%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