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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雷士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雷士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3376号原告:安徽省宁国市雷士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西路118号建材市场3#楼,组织机构代码57302791-3。法定代表人:方婷,该公司经理。被告: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孙权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汪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宁国市雷士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宁国市雷士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宁国市雷士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宁国市雷士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宗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