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执字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马育南与马美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育南,马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81执字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育南,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马美娟,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育南与被执行人马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美娟名下有粤V×××××别克小汽车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美娟名下粤V×××××别克小汽车1辆,查封期限为2年。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蔡少雄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代理审判员 张炜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国龙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