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1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干祥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干祥,缪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27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姚小卫。被申请人: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缪干祥。被告:缪仁。原告姚小卫诉被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干祥、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湘0112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支行,账号:58×××86)的1100000元存款。申请人姚小卫以与被申请人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小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支行,账号:58×××86)1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正喜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谭铁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