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鱼林与陕西绿地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林,陕西绿地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353号原告鱼林。委托代理人吴刚,三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陕西绿地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代陈良明,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磊,系该公司行政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鱼林诉被告陕西绿地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陕西绿地管业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段 哲审 判 员 徐可佳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