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伊阔支与苏峰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阔支,苏峰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1民初833号原告:伊阔支,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山西省山阴县岱岳镇艺水苑。被告:苏峰枝,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木匠,住山西省山阴县凤凰小区*排*号。原告伊阔支与被告苏峰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伊阔支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阔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阔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阔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丰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