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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伊阔支与苏峰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阔支,苏峰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1民初833号原告:伊阔支,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山西省山阴县岱岳镇艺水苑。被告:苏峰枝,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木匠,住山西省山阴县凤凰小区*排*号。原告伊阔支与被告苏峰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伊阔支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阔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阔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阔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丰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