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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3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2372-4申请人洪秀苓与被执行人宋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秀苓,宋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372-4号申请执行人洪秀苓,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宋中英,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洪秀苓与被执行人宋中英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中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秀苓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宋中英偿还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后冻结被执行人宋中英在中国工商银行巴林左旗支行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富 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