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冯燕兰、周敬春与李志杰、李明锋、李伟钱、欧君培附带民事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燕兰,周敬春,李志杰,李明锋,李伟钱,欧君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燕兰,住江西省萍乡市某县某乡某号。申请执行人周敬春,住江西省萍乡市某县某乡某村某号。被执行人李志杰,住广东省廉江市石城镇某村某号。被执行人李明锋,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石城镇某村某号。被执行人李伟钱,住广东省廉江市石城镇某村某号。被执行人欧君培,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石城镇某村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冯燕兰、周敬春与被执行人李志杰、李明锋、李伟钱、欧君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9676.5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服刑监狱发出调查,被执行人李志杰明确表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他被执行人未能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 彦 卿审判员 肖 伟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凡(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