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市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秦启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秦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794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金丰嘉苑11栋34-36号,组织机构代码59178173-3。被执行人秦启富,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现住云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5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秦启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秦启富所有的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丽水云和支行12×××78账户存款1810.5元;二、将上述款项扣划至中国农业银行云和支行云和县人民法院账户,账号:62×××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琳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劲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