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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7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施子钦与朱美聪、朱侃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子钦,朱美聪,朱侃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001号原告:施子钦,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朱美聪,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朱侃侃,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施子钦与被告朱美聪、朱侃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子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施子钦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