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7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施子钦与朱美聪、朱侃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子钦,朱美聪,朱侃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001号原告:施子钦,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朱美聪,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朱侃侃,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施子钦与被告朱美聪、朱侃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子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施子钦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