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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周镭与王中成、张万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镭,王中成,张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周镭,住德惠市。被执行人王中成,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张万清,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周镭与被执行人王中成、张万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40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4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