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周镭与王中成、张万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镭,王中成,张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周镭,住德惠市。被执行人王中成,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张万清,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周镭与被执行人王中成、张万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40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4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