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3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花长庆、周兰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花长庆,周兰云,王共领,宋艳丽,王宝玉,高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负责人:李学强,行长。被执行人花长庆。被执行人周兰云。被执行人王共领。被执行人宋艳丽。被执行人王宝玉。被执行人高丽丽。本院在执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花长庆、周兰云、王共领、宋艳丽、王宝玉、高丽丽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花长庆、周兰云、王共领、宋艳丽、王宝玉、高丽丽的相关财产(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拨被执行人花长庆、周兰云、王共领、宋艳丽、王宝玉、高丽丽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期限为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王江岚审判员  于辉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宝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