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花长庆、周兰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花长庆,周兰云,王共领,宋艳丽,王宝玉,高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负责人:李学强,行长。被执行人花长庆。被执行人周兰云。被执行人王共领。被执行人宋艳丽。被执行人王宝玉。被执行人高丽丽。本院在执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花长庆、周兰云、王共领、宋艳丽、王宝玉、高丽丽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花长庆、周兰云、王共领、宋艳丽、王宝玉、高丽丽的相关财产(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拨被执行人花长庆、周兰云、王共领、宋艳丽、王宝玉、高丽丽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期限为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王江岚审判员 于辉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宝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