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健健、何金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健健,何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沈俊涛,主任。被执行人王健健。被执行人何金玉。关于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健健、何金玉计生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启非诉行审字第0024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5880.5元及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880.5元及滞纳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另,本院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二条,将被执行人王健健、何金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终结前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相关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非诉行审字第0024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黄群辉执行员 王同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印敏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