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晟德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康泽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晟德泰机电有限公司,大同市康泽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晟德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永宁街路南1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魏军利,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昌,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大同市康泽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西村乡西村南。法定代表人郝彪,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敏,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公司人事副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1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执行,被执行人欠申请人货款241334.5元及案件受理费4920元,共计246254.52元于2016年9月13日自动履行了5万元,剩余款196254.52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底给付5万元,剩余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执行费35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梁审判员 康 忠审判员 武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