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继申与刘文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继申,刘文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黄继申,男,1962年12月24日生,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兰英,女,1968年8月20日生,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孙先俊,男,1952年12月22日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文华,男,1964年6月30日生,住邳州市。一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55号公交大厦8楼805室。法定代表人孙志远,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继申因与被申请人刘文华、一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邳官民初字第01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继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进入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继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黄继玲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