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3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乐开琪与顾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志国,乐开琪,开封巨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3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志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迎富,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开琪,农民。原审第三人:开封巨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章,该公司胜利桥康居示范村项目负责人。上诉人顾志国因与被上诉人乐开琪、原审第三人开封巨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兴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乐开琪以已与顾志国、开封巨大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乐开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兴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乐开琪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乐开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顾志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谢 超 亮代理审判员 曹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阳晋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