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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保字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杨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196号申请人张某某,住隆化县。被申请人张某某,住隆化县。被申请人杨某某,住隆化县。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杨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人张某某、杨某某所有的位于隆化县茅荆坝乡茅荆坝村小庙街12号房屋予以查封。经审查,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字20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将(2016)冀0825财保字202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字20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浩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