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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3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吕泉红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泉红,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161号申请执行人:吕泉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泉红与被执行人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明在本案审理阶段已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多个案件未能了结且仍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明名下的座落于本市杨舍镇旗杆花苑50幢503室房产、15#车库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吕泉红,因上述房产在处分时发现已被被执行人李明出售,现案外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另行立案审查。被执行人李明(共有人童凌云)名下尚有座落于本市杨舍镇西溪花苑17幢501室、17幢1102室拆迁安置房两套,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结算登记手续,本院已依法实施预查封。经查上述两套房产均已被被执行人李明出售并被他人实际居住使用,本案难以进一步处置。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明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明在执行中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354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吕泉红,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吕泉红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开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吕泉红发现被执行人李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待执行异议审查完毕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赵云凤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凯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