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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9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吴国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吴国飞,湖北施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92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负责人:江凯,行长。被告:吴国飞,男,土家族。被告:湖北施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法定代表人:梁永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吴国飞、湖北施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到本院领取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至今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