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唐淑兰与赖仰星、郑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淑兰,赖仰星,郑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926号申请执行人:唐淑兰,女,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赖仰星,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郑俐,女,1966年2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连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唐淑兰与被执行人赖仰星、郑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他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待处置变现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00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9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