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邱仁浩、林曾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仁浩,林曾敏,朱金亚,邱仁浩,林曾敏,朱金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875号申请执行人邱仁浩,男,1986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林曾敏,男,1986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朱金亚,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邱仁浩与被执行人林曾敏、朱金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仁浩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林曾敏、朱金亚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林曾敏、朱金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邱仁浩以被执行人林曾敏、朱金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邱仁浩以被执行人林曾敏、朱金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8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