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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吉武与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武,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232号原告张吉武,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聂代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武与被告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张吉武负担。审 判 长  王 波审 判 员  赵俊武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