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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布永生与韩苇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31号申请保全人:布永生。被申请保全人:韩苇泽。申请保全人布永生与被申请保全人韩苇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韩苇泽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布永生的申请,符有关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韩苇泽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二、冻结担保人沙志梅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土地和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