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力威与被告望奎县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力威,望奎县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1175号原告马力威,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被告望奎县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艳华,职务董事长。原告马力威与被告望奎县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马力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力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