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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与郝志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郝志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17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永春南街78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8088202557。法定代表人张灏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红霞,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牛继东,该行职工。被告郝志飞,男,1980年4月7日出生,住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与被告郝志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