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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岳朝全与张洪新、毛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朝全,张洪新,毛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岳朝全,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洪新,男,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毛成艳,女,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关于岳朝全与张洪新、毛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标的为61300.00元,执行费为8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张洪新下落不明,且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凌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