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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8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发七,高万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万润,袁发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8577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喻贵祥,经理。被告:高万润,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袁发七,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万润、袁发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开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