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194号原告黄某,男,汉族,1954年8月17日出生,住永安市。被告戴某,女,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费应当由原告预交,原告在本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