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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诉XX、张红梅、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XX,张红梅,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3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00号。负责人,吴琳,行长。被告:XX,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郑店镇北街。被告:张红梅,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郑店镇北街。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文化路新华大厦1006室。法定代表人:宋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告XX、张红梅、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绪光审 判 员  王艳丽代理审判员  李欣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君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