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黄希锦与淮阳县华晨农牧专业合作社、许大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希锦,淮阳县华晨农牧专业合作社,许大磊,许剑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230号原告黄希锦,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五洲,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阳县华晨农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薛银玲。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大磊,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剑,男,汉族,1966年3月3日,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希锦诉被告淮阳县华晨农牧专业合作社、许大磊、许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玉忠代理审判员 杨仲学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