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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黄希锦与淮阳县华晨农牧专业合作社、许大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希锦,淮阳县华晨农牧专业合作社,许大磊,许剑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230号原告黄希锦,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五洲,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阳县华晨农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薛银玲。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大磊,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剑,男,汉族,1966年3月3日,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希锦诉被告淮阳县华晨农牧专业合作社、许大磊、许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玉忠代理审判员  杨仲学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