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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汪永喜申请执行王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永喜,王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830号申请执行人汪永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宝庆,男,汉族。本院执行的汪永喜申请执行王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宝庆名下银行存款壹万贰仟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顺臣审判员  晁 震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