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汪永喜申请执行王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永喜,王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830号申请执行人汪永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宝庆,男,汉族。本院执行的汪永喜申请执行王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宝庆名下银行存款壹万贰仟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顺臣审判员 晁 震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