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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男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刑初68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南京市六合区闽榕星游戏室经营者。2016年1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以来,被告人黄某男在其经营的本区雄州街道XX路XXX号“XXX游戏室”内摆设具有上下分功能的赌博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元。2016年1月3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该游戏室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含有10个操作单元的“海王传说”捕鱼机1台、含有8个操作单元的“年年有余”捕鱼机1台、含有10个操作单元的“如算算盘”捕鱼机1台。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男传唤到案,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上述赌博机及非法所得均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陈某甲、吴某、陈某乙、刘某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经营许可证、转让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男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共秩序不受扰乱,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二、非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扣押的赌博机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世平人民陪审员  张胜珠人民陪审员  牟新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静书 来源:百度搜索“”